一、对现有在我区注册的企业实行贡献扶持奖励政策。凡自然年度内企业为区财政贡献额度达到80万元(含80万元)以上的,按照企业年度工商税收留区增量部分第1年全额奖励给企业,第2年至第4年按60%额度奖励给企业,第5年按50%额度奖励给企业。
对房地产企业上年度留区税收1000万元以上,增幅部分按照60%的额度进行奖励,房地产企业上年度留区税收超过500万,不足1000万元的,增幅部分按照30%的额度进行奖励;对建筑企业上年度留区税收500万元以上,增幅部分按照60%的额度进行奖励,建筑企业上年度留区税收超过300万,不足500万元的,增幅部分按照30%的额度进行奖励。
二、实行中小工业园及众创空间扶持政策。鼓励融豪、聚集等中小工业园引进优质企业,在园区内设立众创空间服务平台,按照入驻企业年度工商税收总额留区增量部分对中小工业园实行奖励,前3年100%奖励,第4年和第5年按照60%进行奖励。
三、对新引进到我区并注册(含新迁入)的企业,产值全部在我区统计且税收在我区缴纳的,按照企业年度工商税收留区增量部分前2年全额奖励,第3年至第5年按60%的额度进行奖励。
四、实行企业股票首发上市扶持政策。对在证券市场首发上市的企业,上市成功后将募集资金用于高陵企业发展的,按照企业年度工商税收留区增量部分前2年100%奖励给企业,第3年至第5年按照80%的额度奖励给企业。
五、本优惠政策所述的增量部分,均以上一年度为基数计算本优惠政策有效期暂定五年,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六、由区财政局依据税务部门提供的年终数据,发放奖励资金。本政策由区工业和商务局(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中共高陵区委办公室
2017年4月10日印发